广东省首例网络赌球案近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案金额7亿余元人民币,周燕峰等4名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报四版10月14日曾作报道)。
今年年初,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从今年2月至8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据报道,此次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赌博刑事案件1364件,刑拘、批捕7360余人。目前,其中大批案件陆续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
“代理金字塔”越筑越高
赌博网站运营方式多样,主要有“代理制”和“非代理制”两种类型。周燕峰等人开设赌场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代理制”网络赌博案,传销式的层层代理结构是该案的最重要特征。4名被告人按“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层级管理形式,利用境外知名赌博网站“永利高”接受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博彩投注,通过分享投注金额回扣(俗称“抽水”)或者充当庄家赌博赢利。
据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检察官黄盛华介绍,周燕峰等4名被告人在获得“永利高”股东职位或总代理权后,在国内层层发展下线代理,每个上线可以发展多个下线,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结构,类似传销组织。上下线代理主要通过“抽水”或股东提成等方式营利,代理级别越高,“抽水”额或提成比例越高,其中“大股东”周燕峰仅今年1月1日至3月25日,就接受博彩投注超过7.6亿元。
记者了解到,周燕峰等人在参与网络赌博犯罪前均有正当职业,经济条件较好,上下线之间多是老乡或者生意上的朋友关系。黄盛华认为,在目前网络赌博犯罪手段隐蔽、证据较难侦查固定的情况下,从上下级代理之间纽带关系和熟人网络着手,是突破此类案件的关键。
“网络赌博案件由于涉案人数较多,准确认定不同被告人的具体责任,也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黄盛华说,该案第二次开庭中,公诉人认为周燕峰作为大股东账目管理者,负有主要职责,也是最重要的管理环节,应当为全案负责。而其辩护律师认为,周燕峰仅是帮大股东查账及摘抄,大股东另有其人,周燕峰仅应对其中的5600万元负责。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公开宣判。
2.58亿元赌博网站被端掉
鼠标一点,钞票悄无声息地“没”了,网络赌博让很多人输得血本无归。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该市网络赌博犯罪呈上升趋势。由于网络赌博具有虚拟性,操作起来很方便,不管是代理还是开设网上赌场,均比现实生活中的实体赌博容易得多。
王奕宇(在逃)为开设赌博网站赢利,伙同严尹从境外购买赌博软件,后又授意杜长余租用境外服务器作为赌博的网络平台,并投资成立创想工作室,严尹为工作室总负责人,内设会计、网络技术维护人员、大组长、组长等,建立了“万利”赌博网。之后,严尹等人先后组织社会无业人员黄某等50余人作为该工作室陪赌人员与赌客。
同时,“万利”赌博网又以积极发展下级代理的模式进行扩张,以王奕宇为首,先后在四川、重庆发展了厉伟、黄志强、马骥、徐建勋、贺涛等人为一级代理,厉伟等人又向下发展了杨渝江、赵亮、张杰等人分别为二级代理或会员(即赌客)。至案发,该网站共发展各级代理501人次、赌客3037人次。今年1月至3月,“万利”网站共接受投注8884万余元,下注99万余次,仅“抽水”获利就达176.8万余元。该案涉案金额达2.58亿元,涉案人员20余名。
严尹、杜长余等15人被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区法院近日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严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其余13人也被判处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启动司法协助程序获取证据
今年6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批捕一起网络赌博案。该案犯罪手段更趋“专业化”,共抓获涉案人员23名,初步查明涉案金额高达45亿元。该犯罪团伙下设了代号为“147”对数公司和“930”投注公司,均由专人负责管理,成员分工非常明确,完全采取企业化运作。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王岸颖介绍,涉案人员中有13人为“147”对数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在网上为下线代理开设账户和对会员赌博情况进行日常核对,提供交收数据。“930”投注公司则有8人,主要负责统计分析会员输赢情况,并按照组织者的指示进行跟投,为公司赚取利益。这些工作人员定时定点在赌博窝点上班,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他们并不是骨干管理人员。”王岸颖告诉记者,“147”和“930”的首要组织者为香港人,主要管理层也均为香港人,他们在东莞雇用具有网络赌博知识背景的大陆人,通过电话遥控方式监控会员投注。团伙成员与赌博会员间的接触均为电话联络,会员与庄家之间也从不见面,会员全部用代号方式记录,赌资交收则主要通过香港账户转账。
为逃避侦查,该案的网络赌博公司骨干成员长期待在境外,赌博网页、会员输赢记录也都记录在境外服务器上,一旦案发迅速停止赌博网页的使用,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目前,东莞方面正启动在香港的司法协助程序,期待能够查获更多证据。
司法解释:为惩处“虚拟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这批网络赌博案能够成功批捕、起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意见》的及时制定和下发。”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检察官黄盛华说。
《意见》助专项行动顺利收官
黄盛华所说的《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由于网络赌博属于新型赌博犯罪,办案中会遇到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有待明确。《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办理网络赌博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针对网络赌博犯罪特点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意见》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明确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地域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规则。
“《意见》规定的具体犯罪情形涵盖了目前网络赌博犯罪的主要方式,为有效惩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依据,便于‘对号入座’。”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钟广洪说。
惩处“虚拟犯罪”有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一个从日本、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到菲律宾、新加坡、印尼,并一直延伸至澳大利亚及欧美的庞大境外“赌博网”。有数据显示,境外网络赌博每年从我国抽走上千亿资金。由于网络赌博业蕴藏的巨大利润,我国内地也陆续出现了一些“网络赌场”,网络赌博正在迅速蔓延。
“网络赌博犯罪的虚拟性给侦查取证、诉讼管辖和实体刑法的适用带来诸多难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莫开勤认为,《意见》的出台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网络赌博的典型形式是建立赌博网站并组织赌客参赌,以及维护赌博网站的行为。但在我国,极为常见的行为不是直接建立网站,而是做赌博网站的代理,为网络赌博行为提供代理服务,或者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莫开勤认为,《意见》将上述两种行为直接解释为“开设赌场行为”,更有利于对这些行为的惩治。
“同时,《意见》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这些‘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的联系地作为犯罪地认定标准,不仅解决了具体的诉讼管辖地问题,更为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确定提供了一个明确标准。”莫开勤说。
黄盛华则认为,《意见》厘清了原有法律在定罪量刑上的一些模糊之处。如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但开设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正在审判阶段的天河区网络赌球案,提供了标杆性的解释。”
“明知”推定让共犯难逃法网
网络赌博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其中大部分是单纯参赌者,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为网络赌博提供服务的。“这些人的行为对网络赌博的进行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样需要惩治。”莫开勤说,基于此,《意见》将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规定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但在实践中,这些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或帮助的辅助行为,一般都披着“正当业务行为”的外衣,行为人往往借口不知服务或对象是赌博网站逃避惩罚。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此,《意见》规定,对这类行为人的“明知”,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如果在收到行政主管机关告知后仍然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或在执法人员调查时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嫌疑人通风报信,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的外,即可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
“对‘明知’采取推定方法,为司法机关降低了证明难度,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对于惩治网络赌博以至于其他网络犯罪有积极意义。”莫开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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