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起博彩,人们似乎就将它和赌博划上了等号,其实不然。两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和本质的区别。
从中文字的结构来看,“赌”是一种行为的媒介。在中国古代,人们以贝壳等作 为最初和最原始的交换物,它是最早的货币形式。因此,“赌”字以“贝”作为边旁,它是以金钱和货币作为这种行为的媒体。而参与这种行为的是人,因此“赌” 的另一部分是一个“者”字。合起来,赌的意思似乎是,人参与其中,并且以金钱货币作为媒介的一种行为。
从 中文字的结构再来看,“博”似乎是一种心理的特征,它可以具体化为一种对结果的期望心理。所以“博”的边旁是竖心旁,反映人们一种对“赌”的行为的参与过 程和对一种结果的期望。“赌博”是一种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在澳门它更是一种合法的社会活动行为。“赌博”更是丰富人性的中的某一特征,它似乎是人们希 望在有限的经济的条件下,挑战一种看似无限财富的可能。
当“赌博”成为一种产业,客观上就是要提高它的投资价值,削减它的投机成分。关于以金钱,货币(或以金钱,货币兑换成筹码)作为押注的赌博,现代人均称为“赌钱,”或以赌戏之名直呼之,例如“赌百家乐,”“赌轮盘,”“赌马”,“赌足球赛事,”“赌六合彩”等等。澳门人将以现金(或以货币兑换成筹码)作为押注的各项杂赌称之为“赌彩。”英语中尚未有此清晰的界定,所以仍用Casino作为博彩之译。大约在上个世纪60年代,澳门各项杂赌统称为“赌博彩乐。”后于1982年澳门立法会正式通过6/82m号法令才正式转称为“幸运博彩,”其定义是:“凡博彩,其结果并为设计过的,且纯粹碰运气者,或及其相关信息揣摩,例如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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