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典中,开设赌场并无独立规定,而是被合并在赌博罪的规定之中,直到2006年刑法第六修正案出台。在该修正案中,原刑法典中第第三百零三条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被一劈为二,其第二款针对开设赌场行为作出单独规定。而200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更是将开设赌场正式列为一条独立的罪名。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尽管网络赌博与传统意义上的开设赌场,在行为上,不完全相符,但与单纯的聚众赌博的赌博罪相比,将网络赌博的犯罪行为归纳为开设赌场罪似乎更加妥当。从行为上,网络赌博与开设赌场一样都是以提供赌博所需的客观条件为主。从主观恶性上,网络赌博与开设赌场一样,具有长期持续牟取暴利的目的。从结果上,网络赌博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都较一般的聚众赌博等更为严重。从量刑上,开设赌场罪的量刑空间上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较聚众赌博更重,因此,将网络赌博归于此罪处罚,也与罪刑相适的原则更为符合。 但是,将网络赌博混同于开设传统赌场,也有不足之处。假设某人某日午夜零时整,以营利为目的,开始开设一赌博网站,凌晨一点即被执行专项严打的公安部门网络警察侦破并远程取证,凌晨一点零一分,此人将网页撤下,使该网址不可访问,并未再恢复该网站。此网站在一小时零一分时间内,仅有一人投注,赌资0.01元,被网站开设者于一点零二分已退回。但依照目前的刑法规定,此人的行为符合网络经营赌博即开设赌场罪的一切要件,尽管情节并非严重,仍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开设赌场罪属于行为犯,不论客观结果,仅因一小时零一分钟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危害结果,就直接面对刑法的处罚,其合理性存疑。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对网络危害的可罪性,从其结果上做出规定,而未达到该标准的,可根据于2006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予以适当惩戒。
网络赌博与非法经营罪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多有修改,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不下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几经修改后,目前非法经营罪是指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者,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第四款规定内涵宽泛,是缺乏具体限制条件的堵漏条款,在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方面,似乎较逊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赌博的规定。而且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结果这一要素,为规范性规定,需要法院进行价值判断,无形中增加了判案的难度。非法经营罪,对于规范网络赌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罪扩大了法官在该类案件上的自由裁量权,也扩大了对网络赌博行为的量刑幅度。
我国的法律是遵循一定的原则的,其中的三条如下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管身处何处, 都适用本国法。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管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他在何处,都适用本国刑法。
首先是属地原则,现在的大多数网络博彩公司的团队都在国外,似乎规避了属地原则,其实不然。由于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加上许多的网络博彩实际只值针对国内,经营范围就是国内,造成事实上的国内赌场。
其次属人原则,许多的境外网络赌场实际上都是中国国籍的老板,结合以上所说事实上的国内赌场已触犯国内法律,符合了以人的国籍为标准的犯罪原则。
再者保护原则,事实上的国内赌场是以吸收国内赌资为目的,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
所以说只要是中国人开的针对中国玩家的网络赌场都是犯罪(当然外国人开设的也算,不过这关乎司法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较为复杂,相对于国人开设的安全等级高一些)。有一天东窗事发之时,网站的主要责任人和所属员工刑法上是区别的,具体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影响程度,从事者的职能影响,比如技术总监和客服人员肯定有很大区别。还有《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大多数普通的海外网络博彩公司员工来说,不是主犯,并不会达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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