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泽西州法律规定,博彩经营公司须就每次博彩中介业务准备或向监管当局提交以下四种报告:博彩中介业务时间表、赌客到达报告、博彩中介业务最终报告及基於赌客博彩活动的“博彩中介企业”和“博彩中介代理人”的报酬合同。
如果一批赌客是由“博彩中介企业”介绍,博彩经营公司须准备一个时间表,并将该时间表在该博彩活动开始前月份的第十五天前提交给监管当局;如果该博彩活动是在第十五天後安排,则须立即将修改後的时间表提交监管当局。博彩业务时间表必须包括:
(1)赌客来源地;(2)参与该次博彩活动的人数;(3)赌客到达时间和日期;(4)赌客离开时间和日期;(5)所有“博彩代理人”的姓名,所有“博彩代理企业”的名称、牌照或注册号码;(6)如果所涉及的任何“博彩代理企业”或“博彩代理人”的报酬,是基於赌客实际参与博彩活动而定,则时间表还要包括“博彩代理企业”的名称或“博彩代理人”的姓名,以及将该报酬合同提交给监管当局的日期。
以上第(3)、(5)或(6)如有任何变动,必须立即书面报告监管当局,且须在“赌客到达报告”里注明。
如果涉及以下任一种情况,则博彩经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需要准备一个“赌客到达报告”:
(1)一个“博彩代理企业”;(2)为每个参与博彩活动者提供一份价值超过200美元的免费服务或东西;(3)免费酒店房间食宿;(4)“报酬合同”。
“赌客到达报告”必须包括一个列明赌客姓名和地址的名单,以及未在“博彩中介业务时间表”内提供的资讯。
只要博彩经营公司被要求准备“博彩中介业务时间表”或“赌客到达报告”,则它必须准备一个“最终报告”。该报告要在赌客完成博彩活动後七天内准备好并归入档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为每个博彩活动参加者提供的免费服务和东西的实际数量;(2)“博彩中介业务时间表”或“赌客到达报告”中要求的任何资讯;(3)如果涉及“报酬合同”,还要包括每一个“博彩代理企业”或“博彩代理人”报酬的数值。
如果持牌“博彩代理企业”或“博彩代理人”的报酬是基於赌客实际参与博彩活动而定,且其合同为书面合同并已在赌客到达前的至少五天提交给监管当局,则其可根据合同领取报酬。该合同至少必须包括以下资讯:
(1)博彩经营公司的名称;(2)“博彩代理企业”或“博彩代理人”的名称和牌照号码或注册号码;(3)关於“报酬合同”关键条款的描述,包括但不限於报酬计算的方式(例如基於博彩投注金额、实际输钱数值或基於赌客的级别;是基於一次博彩活动,或基於一段时期内的博彩活动等),基於博彩活动的报酬如何分配给“博彩代理企业”或“博彩代理人”,以及对於报酬的限制;(4)合同存在的期限;(5)签订合同日期;(6)各方签字。上述资讯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第一批赌客到达前的至少五天向监管当局报告,如果合同终止,则在终止之日起五天内向监管当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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