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只此一家,多处分店。
第二,按公司发执照而不是像世界上普遍实行的那样按赌场发执照(licensing by location)。
第三,官商一体,委托监管。赌王时代澳葡政府对赌业的管理,基本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事情是靠“商量着来”的办法个案处理。而由赌王在相当一部分职能上为政府代行监管职能。
第四,包税制。自实行博彩专营制度始,至1982年,澳门的赌税一直是定额承包,虽经年有变。1957年前的年包税额是150万澳门元,1961年涨到200万。澳娱公司是以316.7万元的承包税额取得的专营权,到1981年取消包税制前,年包税额已达8000万元。包税制最大的优越性是:政府征税的零成本。
第五,“第二财政”。由于官商一体,商量着来,故而导致政府可以随时向赌王伸手,请其承担各类公共工程和行政开支。博彩专营公司彼时之“委托监管者”的亦商亦官的地位,在逻辑上就是靠着这“第二财政”的角色购买来的。1996年澳门政府与澳门唯一的博彩公司“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中,除了税项之外,博彩公司还须承担以下“第二财政”义务:负责港澳间的轮渡运输及码头的维修;有义务资助澳门的旅游业和其他产业;负责欧盟的澳门办公室的50%的开支;其博彩收入的1.6%必须用于支持澳门当地的学术、文化、科学、教育、社区和慈善事业;合同于2001年结束后,博彩公司必须将自己最大的赌场所在地——葡京酒店和所有赌场设备全部无偿交给政府;有义务与澳门金融管理当局合作,维持澳门的外汇平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都保持一笔不少于3000万澳门元的基金,以作为有效地履行这些义务的保证;必须用5000万澳门元以建立澳门的社会就业保障基金;支付最多可达1亿澳门元以参与新轮渡码头的建设;负责轮渡航线的定期疏浚;负责建设外港地区的基础设施、城市化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必须出资100万澳门元用于购买观光游船;必须出资参加氹仔城市发展建设;必须负担澳门文化中心建设50%的费用;等等。
除了这些在合同里明文规定的“财政义务”之外,澳门政府还可随时随地向赌场伸手,赌场俨然是政府的一家“活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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