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业被利用洗黑钱是有一定是历史背景和制度漏洞的,主要漏洞来自于澳门博彩业与其他地区的区别——澳门的中介人制度。
博彩中介人也会替客户汇款,但负责发送和接收款项的金融机构或娱乐场并不了解博彩中介人客户的身份。基于当地的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监管要求,博彩中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须为其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但监管机构仍要面对娱乐场之间资金跨境转移的挑战。
透过博彩中介人清洗黑钱的疑点
客人拒绝透露身份;
利用代表或第三者以现金买入筹码;
在没有博彩的情况下,中介人赎回现金;
拒绝透露买码资金的来源;
买码资金是来自公司;
客人买入筹码的价值与他的职业不相称;
中介人签发支票给作为竞争对手的赌场;
在没有证明赢钱的情况下转移资金给客人;
客人经常要求中介人以低于报告门坎的金额签发支票。
案件:利用博彩中介人及娱乐场贵宾厅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调拨资金
一位商人由于外汇管制不能从其国家A进行大额汇款到国家B。在博彩中介人的帮助下,他把资金转移到当地的一个赌场贵宾厅,并由该贵宾厅通知位于国家B的一名地下钱庄汇款人。汇款人然后会安排所需资金付予受益人。
而国家B如有国民希望于国家A的娱乐场博彩但难以携带大量现金时,他们可以透过同一个地下钱庄汇款人安排汇款,而该汇款人会通知有关客人的详细资料予国家A的贵宾厅。
当这些客户到达了贵宾厅后,他们便可立刻获得该金额并进行博彩活动。贵宾厅及地下钱庄汇款人会在之后进行对数,双方基本上是不需要有资金交收。
疑点:1.该汇款请求是通过地下渠道来进行,在国家A和B之间的并没有资金的实际调拨;
2.缺乏对汇款人尽职调查的措施;
建议: 1.博彩中介人应该记录其客户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2.赌场和监管当局应该向博彩中介人强调识别客户的重要性。
中介人如何通过另类汇款方式将资金在国家及地区之间转移
有些地区的博彩中介人会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的汇款系统。博彩中介业务的性质往往有利中介人使用非正式汇款,而博彩中介人在不同的司法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代理人协助。
娱乐场或博彩代理人可以利用其分支机构在外地安排资金转移到赌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以下例子介绍博彩中介人如何将资金在国与国之间转移的方法。
案例-走私现金
一名赌场中介人收到一个来自国家A的赌客款项,但该赌客想在国家B赌博。中介人于是将款项带到国家A的一家商店,该商店将款项细分为几份,再由多位“职业水客”带到国家B。
另一位代理在国家B收集这些细分现金后会通过现金存款、支票存款、银行转账过户及汇款等方法存入当地博彩中介人的银行户口。
当收到全额时,赌场中介人再将款项转换成本票并交予娱乐场贵宾厅。之后贵宾厅便会按本票金额发出泥码给该位国家A的赌客。当赌客从赌桌赢到现金后,会将现金给予赌场中介人经地下钱庄汇回国家A。
澳门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和风险缓减措施
澳门的博彩承批公司*亦有接受客户通过博彩账户存取资金或以汇款方式偿还博彩信贷。客户存款时可自行直接汇款到承批公司的指定银行户口,至于调走资金时客户也可指定一收款户口提取资金。在存入款项时,客户往往会通过海外代理(如货币兑换商)电汇到承批公司之子公司的银行户口。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承批公司都必须取得并核实汇款人及收款人之身份,特别是当汇款人或收款人并不是客户本人时。承批公司必须清楚了解汇款者或收款人(第三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及为何这笔资金是由第三者而非由客户自己汇出或接收。
根据第7/2006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2款,当客户之活动是由第三者代为执行时,博彩业经营者有义务查明该代理人的身份。
第2/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第2及第4项亦要求博彩业经营者当发现客户活动怀疑涉及洗黑钱,或涉及金额到达博彩监察协调局所定限额时,博彩业经营者有义务识别及记录有关活动。
博彩公司因此须识别并核实所有汇款到博彩账户之人士或由博彩账户接收汇款人士的身份(博彩账户包括客户于博彩中介人所开的户口),并保持正确的记录。
此规定也适用于第三者以本票/支票签发形式存入赌场之博彩款项。
无论是纯粹为了打击犯罪,还是为了维护现在处于下行危机的经济,反洗黑钱都是必须的。长期以来澳门的这个特殊位置问题已经存在了很久,在这个特别的时期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反洗黑钱备忘录不得不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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